河北省某县某村张某有东风牌重型货车一部,雇用司机刘某搞运输。2009年8月4日,刘某在运输途中,将车交给张某之子张鹏驾驶,张鹏并没有取得驾驶执照。当日凌晨4时许,张鹏驾驶东风货车行至武强县孙庄乡堤南村路段时,与河北省蠡县北埝乡北埝村王某驾驶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相遇,当时,车上载有23名到武强县抓蝎子的农民。张鹏超速行驶侵占了对方行驶路线,三轮车被撞至公路一侧沟内,致农用三轮车上王某等21人死亡,3人受伤。东风货车撞断公路一侧的电线杆后,又撞入路旁的民房中,民房及房内物品遭到损坏,所幸屋中无人。东风货车最后仰翻,严重受损。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.21万元。交通事故发生后,各级政府对死伤者进行了及时救助,并给死伤者家属发放了救助金。20名死者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只有伤者、房屋受损者、死者王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人张鹏、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。
法院认为:被告人张鹏、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21人死亡、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,情节特别恶劣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被告人张鹏发生交通肇事时系未成年人,应依法从轻处罚。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,刘某没有亲自驾驶,但其系正式司机,明知张鹏没有驾驶证,又系未成年人而让其开车,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被告人张鹏、刘某应共同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。王某驾驶的三轮车严重超载,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鹏、刘某有期徒刑各6年;被告人张鹏的法定代理人高某(张鹏之母)、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伤者、房屋受损者、及死者家属经济损失。高某与刘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。 |